一、修订的必要性
从2014年至今,经多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有所调整,为切实做好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记录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二、修订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将体例结构总体进行了调整,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不良记录管理流程及企业申请听证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文字进行调整修改,确保适应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详见修订前后对照表)
《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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