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23年1月我省发布和实施了《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贵州省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推进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截至当前,全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归集医疗机构执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使其守信失信行为产生“累加效应”,并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办法》的主要框架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等级评价定义、评价原则、管理职责、信用承诺、评价周期等内容。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来源、信息记录、信息共享等内容。第三章评价等级,明确了信用等级设定、诚实守信指标、信用良好指标、信用一般指标、信用较差指标、信用差认定、诚信申报等内容。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了对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对医务人员的惩戒等内容。第五章异议处理,明确了异议申请、异议处理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归属、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什么是信用等级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实施采集、记录,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三)信用等级评价主要采集哪些信息?
信用等级评价分别采集医疗机构的4类信息,分别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其中,增信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在社会和执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收到党委、政府表彰通报的信息和医疗机构履行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医疗机构未落实对本机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行为记分管理主体责任的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违反《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记分信息和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管理产生的信息。其中,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主要通过《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一般失信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
(四)医疗机构信用等级?
综合评定医疗机构产生的增信信息、不良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4类信息的各项指标,确定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诚实守信)、B级(信用良好)、C(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E级(信用差)。
(五)信用评价结果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何影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医疗机构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依法运用于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差异化监管工作中,同时运用于对医生定期考核、年度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医疗机构如何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二是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三是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四是严格落实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机构自治。五是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监管,向社会公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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