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15 22:18:34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及受种者的个体差异,尚不能避免受种者在接种后小概率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在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要求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足额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为规范开展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范围内多层次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适用条件。明确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况应给予补偿。

  (二)明确补偿方式。明确建立由政府投保的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制度,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予以补偿。

  (三)明确补偿承担单位。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承担单位。

  (四)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的、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等情况对应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以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五)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程序。明确补偿申请时限、补偿申请资料、补偿具体工作实施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由总则、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附则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规定了制定《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相关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补偿形式、补偿经费来源、补偿相关工作实施单位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内容及分级标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补偿标准。

  (三)补偿程序。规定了受种方向中标保险公司提出补偿申请的时限、申请保险补偿须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标保险公司和县级疾控机构的保险补偿工作职责。

  (四)附则。规定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来源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s://wjw.guizhou.gov.cn/zwgk/jcxxgk/zcjd/wzjd/202408/t20240807_85345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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