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需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采购生效后,向社会公布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并由省级疾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为持续推进相关保险补偿工作开展,切实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保险对象。明确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对象。
(二)明确承保单位。明确承担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的承保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三)明确补偿原则。明确单独接种或同时接种多种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后的补偿责任。
(四)明确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明确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
(五)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保险补偿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规定了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符合本方案要求条件的受种者为保险补偿病例。
(二)承保单位。规定了中标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负责处理报案登记、案件调度、资料收集、补偿款核算、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的支付等相关保险补偿工作。
(三)补偿原则。规定了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或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保险补偿责任。
(四)补偿依据。规定了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和省、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判定是否给予补偿的依据。
(五)补偿标准。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损害程度分级进行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补偿年限进行判定,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
(六)工作要求。规范保险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在保险补偿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
(七)其他事项。规定了保险期限及中标保险公司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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