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促进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制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年来,我区托育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与托位数量均快速增长,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当前我区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2025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指导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完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通知》旨在通过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二、政策核心内容
(一)认定标准。
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标准,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一是依法登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经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涵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接受政府补贴(如场地减免、运营补贴)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二是服务管理规范。托育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托育服务标准开展活动,履行婴幼儿健康、安全主体责任,且三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相关记录。三是收费合理合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明确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等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动态公开费用目录清单,接受监督和管理。
同时,明确获得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且正在运营的托育机构,直接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未接受政府支持,但自愿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管理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认定程序。
一是申请。有意向并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二是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审核,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需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直接认定机构与符合条件服务机构一并公示。三是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同时,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机构若发生名称、地址、收费标准变更,需重新申请变更登记。
(三)退出机制。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办的托育服务机构,需提前3个月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服务情况取消或退回补贴。二是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托育服务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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