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9-15 23:12:53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健康报讯(记者 段梦兰)为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近日,国家疾控局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国家疾控局负责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落实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机制,指导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进行警示信息通报、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决策建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工作需要,向公众公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警示信息通报、预警决策建议等建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海关、移民、林草等有关部门,以及毗邻地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和会商传染病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和措施建议,实现信息互通和预警联动。

  根据《办法》,预警情形包括法定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重点传染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需要提醒可能受影响人群、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前采取一定的防范准备措施。预警包括健康风险提示、警示信息通报及预警决策建议。健康风险提示是指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公众提示传染病疫情风险,帮助公众提高对传染病的科学认识,引导采取必要、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健康;警示信息通报是指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风险关联部门、风险关联地区和属地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风险信息,提示协同做好传染病风险管控和疫情防控;预警决策建议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布、调整、终止预警的决策建议。


原文链接:https://wjw.fujian.gov.cn/xxgk/gzdt/mtbd/202508/t20250812_699013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食品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生物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