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属(管)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各医院,有关高等院校:
为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持续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医师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弘扬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面推进健康山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统筹管理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评价、获得学分等情况。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健全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鼓励高校、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十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
(二)进修学习;
(三)师承教育;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七)专项培训;
(八)有计划的自学。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型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自上而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教育等公共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医学科技创新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一)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二)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知识内容和拓展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临床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提高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与技能为重点,强化适宜技术的学习与运用。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确定需求、制定目标、拟定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做好总结反思、客观评估”的流程,探索可验证自学工作,待模式成熟后有序推广。
第四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任期内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十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分授予应综合评价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效果等因素。具体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年度验证和周期审验。用人单位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届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地方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周期审验工作,审验周期为5年。各年度审验合格且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可获得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主动监管体系,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有效,未按期举办的自动取消。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推荐数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属地化管理,强化监管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结果审核。
第二十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单位巡查、等级评审、绩效监测等的必备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在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取消当年学分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暂停单位1-3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结合行业特点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9月10日。原山东省卫生厅、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同步废止。其他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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