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5 21:31:02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中的科学合理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印发了《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省卫生健康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卫发〔2019〕18号),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延续性、有效性、合法性,我委组织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4项具体条款,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界定、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条件、监督管理等。

  (一)明确《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二)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但仍需以提供中医药为主的诊疗服务。同时,兼顾政策延续性,规定《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规定》(鲁卫发〔2019〕18号)实施之日(2019年12月1日)前,已在医学影象、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三)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需要满足的条件,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

  (四)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国家及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五)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结合核准登记或备案的内容以及医疗服务能力,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六)明确《办法》解释权限、施行要求和时间等。

  三、施行时间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5年3月24日,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504/t20250422_4817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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