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5 22:43:07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完善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力,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

  二、适用范围

  《办法(试行)》《细则(试行)》适用于全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中医(专长)医师、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等;明确了初、中、高级职称以及乡村医生应当学习的重点内容。

  二、学分要求与授予流程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任期内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办法(试行)》《细则(试行)》取消了I、II类学分的分类管理,明确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学分授予实行一级审核,着力实现简化流程、减轻负担,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核准、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于下一年度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三、学习形式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专项培训、有计划的自学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专项培训,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四)有计划的自学,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科研课题、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和出版著作等。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确定需求、制定目标、拟定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做好总结反思、客观评估”的流程,选取相关科室积极探索可验证自学工作,待模式成熟后有序推广。开展可验证自学的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自学计划,上传佐证材料,第四季度由用人单位评估自学情况、学习成效等,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习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型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自上而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五、监督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属地化管理,强化监管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关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年度验证和周期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实施时间

  《办法(试行)》《细则(试行)》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508/t20250820_4844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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