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26号

时间:2025-09-15 21:08:20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四川飞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谢园媛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事宜,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08年10月21日向行政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谢园媛”(居民身份证号:510***********006X)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并于2008年10月27日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2025年7月14日,举报人谢园媛以在不知情情况下,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四川飞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现申请撤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谢园媛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08年10月21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谢园媛”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举报人谢园媛本人陈述确实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你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6号1-5幢2层3号)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向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其利害关系人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向四川飞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验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路步行街支行发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协助调查函》(川市监协〔2025〕0701号),回复:未找到相关记录,也未谢园媛出资记录。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3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8年10月27日四川飞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谢园媛”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勇、邓小波;联系电话:028-8451893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5/9/10/185cccac61574ea5b6eea560150f27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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