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5 20:14:07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去年以来,四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市场秩序治理,着力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万某商业贿赂案

  2024年,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纪委移送的万某商业贿赂线索。经查,其为得到李某在某医院“供应室消毒设备设施”项目中的关照和帮助,2018年至2020年,向李某赠送现金及虫草等贵重礼品共32.78万元,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万某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综合裁量,该局对其罚没44.78万元。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街面散发传单,聚集中老年群众到其营业场所参加讲座、观看宣传视频、体验红蓝光治疗仪等方式推销“采芝林 小分子活性肽”“含康牌红天海肽胶囊”等产品,并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脂肪瘤、糖尿病等功效。经查,该公司销售的“采芝林 小分子活性肽”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含康牌红天海肽胶囊”系保健食品,均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综合裁量,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10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限额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充县内利用展板、车辆宣传买房抽奖活动,一等奖奖品为价值17.3万元的宝马X2汽车。该公司通过有奖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消费者参与购房,且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5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综合裁量,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万元。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客户或代客户发布虚假好评、虚假单品销量展示、虚假粉丝关注、虚假店铺关注、虚假收藏等,并帮助客户补(刷)单。截至案发,补单(刷单)7836单,获得收入5.56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综合裁量,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万元。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举报,称某科技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该公司与权利人签订《加工承揽协议书》,成为权利人除尘器系统设备加工制造企业,并约定其有对生产图纸保密且不得非法使用的义务。权利人对除尘系统生产图纸在内的粉碎设备所有技术信息进行商业秘密管理,采取保密措施。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利用权利人的生产图纸非法生产销售除尘器系统设备2套和除尘器系统整机粉碎设备8套,金额达350余万元。该公司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涉嫌犯罪,该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攀枝花市某经营部商业诋毁案

  攀枝花市某经营部自2025年5月起,通过其负责人持有的“攀枝花久大盐商”抖音账号及员工运营的“有盐有味自盐井盐”微信视频号,发布多条主题为“带这几个字的食用盐不要再吃了”的视频。视频中以红圈标注“亚铁氰化钾”“柠檬酸铁铵”等食品添加剂,并配图“卓简”“川晶”等品牌食盐外包装,暗示该类食盐不能食用。上述视频播放量累计超4万次,误导公众对合法使用添加剂的食盐产生负面认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综合裁量,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000元。

  罗某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和宣传内容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罗某制作“团购商品.pptx”宣传其销售的天麻粉具有“保护大脑、降血压”等多种药品功效,并以会销方式播放讲解3次。经查,该产品实际为食品,与其宣传及《中国药典》功效不符。另查明,其使用含有“政府部门站台推广”等不实内容PPT对秦羊友道羊乳粉进行会销3次,共销售34套。罗某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鉴于其积极配合,并退款10万余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综合裁量,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6万元。

  某中交科技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纪委移送的某中交科技公司商业贿赂线索。经查,该公司联合某北斗公司(已另案处理)负责人郑某某分15次向当地某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孔某某行贿70万元。其采用财物贿赂能够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公职人员,谋取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违法所得合计600万元(已主动全部上缴国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综合裁量,该局对其罚款2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5/2025/9/13/1920e129b4d14707902ce2c248294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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