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5-01-06 19:50:2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

  陕西省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4个,其中2个为检验样品,另外2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结构

  GB 21976.7-2012

  GB 21976.7-2012

  2

  佩戴质量

  GB 21976.7-2012

  GB 21976.7-2012

  3

  视野

  GB 21976.7-2012

  GB 2890-2009

  4

  连接强度

  GB 21976.7-2012

  GB 21976.7-2012

  5

  金属材料表面质量

  GB 21976.7-2012

  GB 21976.7-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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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5/327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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