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15 22:01:0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情况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结余药品,但既往相关管理政策尚不健全,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处置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药品资源甚至非法流失等问题,根据2021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马依彤代表52号建议《关于出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建议》和自治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要求,为推进全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合法合规管理工作,我委于2022年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用2年,该文件有效期限为2022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2024年4月-7月,我委在《办法》基础上结合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卫办通〔2023〕7号)文件内容,重新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规定,弥补了结余药品管理的盲区,使医疗机构能够依法依规管理结余药品。

  二、结余药品的定义

  我委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初稿),广泛征求了14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药监局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共包括4章13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使用、第三章罚则和第四章附则。指定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来源可查;明确处置审批流程,确保去向可追;要求每年分析结余药品产生原因,遴选适宜药品规格,从源头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医疗机构建立专账,确保相关收入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并明确了对非法处置结余药品行为的罚则。

  三、《办法》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共包括4章13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使用、第三章罚则和第四章附则。指定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来源可查;明确处置审批流程,确保去向可追;要求每年分析结余药品产生原因,遴选适宜药品规格,从源头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医疗机构建立专账,确保相关收入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并明确了对非法处置结余药品行为的罚则。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yljggl/202409/c019f34e28df4b77b4ebdfa8437bd1f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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