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是强化全省医务人员的行业监管,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优化医师定期考核机制,完善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故制定《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依据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记分管理的政策依据。明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定义及适用范围。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严禁以不良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二)第二章记分规则。明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记,不因医务人员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明确医务人员记分途径。明确医务人员对记分异议的申请处理。
(三)第三章记分标准。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14类)、8分(11类)、6分(16类)、4分(9类)、2分(12类)、1分(9类)六个档次。明确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给予记分。
(四)第四章结果应用。明确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多少分的,给予相应处罚。
(五)第五章附则。统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四、主要解决问题
一是梳理并整合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医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的结果运用。三是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执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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