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执行。
二、评审类别、方式及受理程序
(一)评审类别
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二)评审方式
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https://rcrs.gzsrs.cn:9999/ips)线上开展。
(三)受理范围划分
1.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除外)。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属三甲医院、省疾控中心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或非本单位主系列的。
(4)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社会化评审正高级任职资格的。
2.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民营专项评审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
3.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人社部门受理范围
(1)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社会化评审副高级任职资格的。
(2)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资格的。
4.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工作单位的受理范围:本单位内符合授权范围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
以上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四)受理程序
1.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线下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2.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人社部门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后,向核准授权的市(州)人社部门推荐评审。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线下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3.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工作单位的受理程序
自主评审单位要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要求,遵循评审工作流程开展有关工作。
三、严格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年度申报评审工作
为确保线上评审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2024年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申报时间”“各评审委员会材料收取截止时间”“缴费截止时间”“评委会政策性审查工作完成截止时间”“评委会线上评审完成截止时间”等五个时间节点。
各市(州)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决定开展政策性审查和评委会线上评审的具体时间,但不得晚于规定的统一时间节点。详见《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计划》(附件2)。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按照附件3实施。
四、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4。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资格条件
按照《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黔人社通〔2024〕6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4。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通〔2023〕55号文件,按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药学(含中药学)、护理学、医学辅助、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六个类别设置136个专业。详见《申报评审专业》(附件5)。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5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设置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仅限于附件6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申报人员范围
本文中申报人(申报人员)指的是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注册要求
申报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5要求;执业注册单位须与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致。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享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间至202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完成截止。
4.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审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非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到急救中心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同对口援助服务。
(11)申报人员必须达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7-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7-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
(12)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5.继续教育要求
(1)申报人须按相关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提供近5年或7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其实际聘任年限计算。
(2)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应不少于25学分(其中2020年不少于15学分)。其中近5年或7年(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累计学分中Ⅰ类学分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省级三级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②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市(州)级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17学分;县级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3)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
(7)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8),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予以送评。申报人参评学历为专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供年份为2018-2024年;申报人参评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供年份为2020-2024年。
(8)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在申报人材料提交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9)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对接平台自动获取,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6.成果代表作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推行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申报时可选定一份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作为本人成果代表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2名同行专家对成果代表作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议得分占综合分的20%。
7.任职年限要求
2024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通过再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时间折半计算。
8.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业绩、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博士可享受副高待遇、硕士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博士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硕士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博士人员达不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为5-10学分。
9.民营医疗机构倾斜政策
(1)申报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在规定的工作量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3)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10.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1)依据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需按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提供。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1.“西学中人才”评聘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考核通过后并转岗工作满2年,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12.同级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需按转入职称系列的评审要求提供业绩。用于申报转评前同等层级职称的业绩,如符合转入职称系列评审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转评后,不属于该职称层级期间产生的业绩,以及已用于申请转评的业绩,不得用于申报上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视同为对应层级的职称,可按规定申请转评。
13.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以专利作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五、省内合格人员申报评审事宜
(一)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分数构成
1.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得分加权见附表1。
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权重 级别 | 申报材料 | 考试成绩 | 答辩考核 | 成果代表作 | 综合加权 得分 |
正高 | 60% | —— | 20% | 20% | 100% |
副高 | 50% | 30% | 20%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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