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2022年5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自治区研究出台促进托育服务发展激励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压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实施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以奖代补项目,是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手段,是中国式现代化人口均衡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支持生育、保障民生的工作重点;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缓解群众生育养育焦虑,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有助于释放生育政策红利、适度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托育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试行)》主要有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二是工作目标。到2025年,各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托育服务指标任务。
三是激励方式。自2023年起,自治区对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从2024年至2026年安排资金,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托位数任务的市给予奖励性补助,自治区财政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四是激励评价主要内容。明确了托育服务工作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否决项等内容,统计区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给予“一票否决”。
五是评价程序。按照市级自评、自治区评估和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年7月15日前,各市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托育服务工作评价。7月3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托育工作指标及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自评报告。自治区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各市托育服务综合评价工作。
六是结果应用。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托位数任务的市给予奖补。市级奖补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一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二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4个,三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8个。年度奖励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的评价情况确定,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各市奖补资金可用于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补助。奖补资金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托育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
七是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作方案(试行)》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短板,结合我区实际,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激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在评价方法上,自治区负责评价市级,市级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价。这样有利于各地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二)在指标设置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本地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年度分解指标报告》,围绕“十四五”时期我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任务分解表,明确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为主要指标,普惠托位覆盖率、托位使用率、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建设项目等为从属指标,对推动各地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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