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医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委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执业活动,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江西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执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医师法》:第十四条提出,“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第十一条提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三)《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十六条提出,“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西医药及相关的科学技术,西医药和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促进中西医结合。临床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江西省委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提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提高临床类医师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后提供中医药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三、制定过程
一是收集资料。收集国家中医药局相关文件和上海等省份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相关政策,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省实际,完成执业管理办法初稿。
二是调研座谈。召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直医疗机构座谈会,开展讨论,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学习上海出台具体细则和流程。
三是征求意见。二次征求各地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和相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江西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执业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阐述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明确本管理办法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包括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写明本管理办法依从的具体原则,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执业条件和范围:分类阐述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哪些条件,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中医诊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实施中医特色医疗技术等。
(三)执业登记和管理:分类阐述符合本管理办法具体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中医诊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实施中医特色医疗技术等方面具体登记、授权、管理的流程。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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