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褒奖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典型,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省爱卫会在全省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评选表彰工作。经各地各单位严格推荐,省卫生城镇创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议,确定60家单位和99名个人为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奖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全省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6日起至5月11日。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信函或邮件形式向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 省卫生健康委爱卫处(邮编:100044)
邮箱:lnsawb@126.com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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