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2-06-01 20:14:49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闽卫医政函〔2022〕583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对已备案并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立即开展自查,不满足相关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对新增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自体器官移植技术”2个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已经开展相关技术的机构要按照“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应将自我对照评估材料、相关技术的首例临床应用时间、开展例数及相关技术论证材料等,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中不再列为限制类技术的5个项目,停止在“福建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相关病例。对于目录新增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自体器官移植技术”2个项目,待系统平台改造完成后,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已备案开展的限制性医疗技术相关病例进行1例1报,并补填报2022年4月19日之后的相关病例资料信息(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级卫健部门应在完成医疗机构限制性医疗技术备案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在其“备注三”中添加备案信息。各级卫健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督查力度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干预矫正,并将辖区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如医疗机构的所有制性质、类别、等级、医疗技术项目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启用福建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0〕383号)要求,对本机构已备案开展的限制性医疗技术相关病例进行1例1报,在线填报相关病例资料信息,加强填报信息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205/t20220512_5907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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