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二、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三、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制许可方式。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许可。
四、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许可证件后,要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许可证件被撤销后,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
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如本方案改革举措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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