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时间:2023-09-03 00:16:4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9月起,我区将执行《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规定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许可的企事业等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据介绍,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

  规定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禁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时间等影响样品代表性的行为;严禁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行为;严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严禁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等行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

  规定对环境检测委托方行为也作出规范,要求环境检测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记者 李锦)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xwzx_279/gzdt_46361/202308/t20230830_42427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食品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生物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