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的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是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二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三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四是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五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六是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
七是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实施“明厨亮灶”。
三是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是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部委还对学校在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一是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
二是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三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
一是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学校要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是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包括编写和发放书面材料,制作和展示H5、海报、展板等,编制和播放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动漫等。
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
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二是家长委员会推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公正的家长代表参与检查。
三是家长委员会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四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例行检查的频次和具体日期。
五是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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